器官捐贈
一位三十多歲的女士,願意為生命危在旦夕的同事,捐贈三分二的肝臟,並因此在自己身上留下三十多厘米的疤痕。
我從中看到勇氣、犧牲、關愛......。在天主教教理中,有一小段提及「器官捐贈」,它被置於第五誡 (不可殺人) 內。
如果器官捐贈者,在身體和心理上所冒的危險和傷害,與受贈者所企求的利益之間比例相稱,則是合乎道德律的。在死後捐贈器官,是高尚而有功績的行為,值得鼓勵,應視為慷慨的連帶責任的表現。若為了延緩他人的死亡,而直接引發另一個人的傷殘,或者死亡,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
。
摘錄自《天主教教理》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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