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6日,公教報,社會•普世教會版】終審法院五月十三日裁定一位變性人(由男變女)有權與男朋友結婚,慈幼會會長斐林豐神父五月十四日給《南華早報》撰稿談論事件,原文為英文,現由慈幼會提供中譯 ─ 編按。

對於貴報社論今天以 「向正確方向踏出的一步」為題,回應昨日四位法官裁定香港現行的「婚姻條例」不符合憲法,因其阻止變性人士結婚一事,恕本人冒昧不能贊同。

這裁決並不是向前踏進一步,而是倒退了。未談及傷害多數人或少數人之前,這判決已傷害了人性本身,是多數人或少數人所共同享有的人性。讀了貴報的報導,讓本人記起西蒙考恩(Shimon Cowen)所著的《政治和普遍的道德》,書中述及澳洲前任首席大法官(現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Murray Gleeson)的觀點。這位大法官指出有意義的權利植根於價值中,而「權利」是好是真就如它所植根的價值。

貴報報導引用非常任法官包致金(Kemal Bokhary)的話,正是訴諸「人權」:「這裡所涉及的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最大的一個功能,到目前為止,可能是最重要的,是保護少數人。」但問題是:在變性人士沒有生育的能力下,有否權利結婚。認為讓變性人士結婚是人權,正如獨排眾議的常任法官陳兆愷,於貴報報導中所說,是「對傳統婚姻觀念一個徹底的改變」。在傳統觀念中,婚姻包含著許多元素,而具有生育能力就是當中非常主要的一個。何者是婚姻的正確觀念?婚姻的價值在於何處?夫婦相愛和繁衍後代兩者不可分割地結合一起,這不正是婚姻的價值所在嗎?我們應如何教育年青一代婚姻的意義呢?昨天終審法院的判決有助認真地解答這些問題嗎?抑或只是抹殺了我們社會各階層去解答這些問題的努力?

貴報社論指出「婚姻的本質作為社會制度」經歷「在現代社會深遠的變化」。請讓本人指出變化了的並不是婚姻的本質,而是人們對婚姻的看法。無論人們的看法如何改變,婚姻的本質常是一樣的。本人相信切斯特頓(G.K. Chesterton)的信念滿有智慧:「事物越多改變,就越保持一致。」

鮑思高家庭通訊相關報導:http://www.sdb.org.hk/sbchinese/234/23401.htm

公教報相關版面:


慈幼會中華會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