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的義務     

 

《天主教教理》(下文簡稱《教理》) 在第四誡 (孝敬父母) 中論及「家庭成員的義務」。《教理》標明: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也包括並暗示父母、監護人等的職責。若是尊重這條誡命,除了得到屬靈的果實外,也帶來今世平安和順遂的果實。若不遵守的話,將為團體和個人招致嚴重的災禍。(參閱《教理》2199-2200) 「家庭成員的義務」包括兩個部份:「子女的義務」及「父母的責任」。

 

u     父母的責任

 

《教理》指出夫妻愛情的繁殖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及屬靈培植。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負責人。為表現這責任,首先要為子女創立一個有「家規」的家。溫柔、寬恕、尊敬、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家是培育德行的適當場所,德行的培育要求學習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斷、作自我的主人。(參閱《教理》2221-2223)

 

因著婚姻聖事的聖寵,基督徒父母接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培育子女的信德,應從幼小的時候開始。當家庭成員,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見證,互相幫助在信德中成長時,這培育便開始。家庭內的教理講授先於、伴同並充實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父母也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堂區也是信徒家庭禮儀生活的中心,是給孩童和父母講解教理的好地方。(參閱《教理》2225-2226)

 

在子女的孩童階段,父母的尊重和親情,首先表現於照顧和關懷,就是致力於使子女成長,給他們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在子女入學的階段,父母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子女成年後,當然擁有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不過,他們應在對父母的信任關係中,肩負這新的責任,樂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見及忠告。(參閱《教理》2228-2230)

 

u     子女的義務

 

《教理》指出天主的父性是人類父性的根源;是孝敬父母的基礎。子女對父母的尊敬 (孝道) 是由知恩而來,對父母要知恩,因為他們以生命的禮物、以愛情、和工作,把孩子生於此世,並讓他們在身量、智慧和恩寵上成長。(參閱《教理》2215)

 

子女的孝道表現於真誠的受教和服從。子女與父母同住時,應服從父母為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訂下的命令。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他們就不該聽從。對父母的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但對父母的尊敬,卻是永久應盡的責任。此外,子女應盡其所能,在父母的老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弧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參閱《教理》2216-2218)


鮑思高家庭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