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教育法
時至今日,強制教育法仍是一個很普遍的古代教育模式。它建基於人類負面的觀點︰人基本上是有缺憾的,必須由領導者透過令人恐懼、使用暴力和嚴厲懲罰去改變其缺憾。他制定法規去懲罰不守法者,也呈現出一種人類運作的機制:必定要絕對服從;愛就是要嚴格要求;以懲罰犯錯來彰顯愛。根據羅馬人的說法︰「Qui bene amat, bene castigat! 要愛他,就要懲罰他。」中國人也說:「打者,愛也!」嚴格的愛不容許相反意見出現。使用這個方式的人,必須與人保持距離,維持冷漠及不易親近的關係。
「強制教育法是以『目標為本』。它看待青年就像看待將來的成年人一樣,所以,在他們年幼時已經當他們是成年人一般地對待。結果是 [ …… ] 嚴厲和苛刻的管教模式,學校更嚴格執行紀律、關係和實施附有義務的措施、以軍訓方式管治校園等等。(Braido , PNR, 7-8 )
例子︰
在鮑思高神父的時代,他極力反對以強制教育法 去懲治少年犯。他亦察覺到有一些慈幼會士對教導某一些學生時感到有困難,他們渴望知道鮑思高神父對使用懲罰的見解。他在 1883 年 1 月,一封對各慈幼會學校院長所寫的信函中,回應了他們的要求。他以一顆慈父的心,渴望青年「在接受 紀律處分時,是得益者而不是受難者。」他堅持要使用他的預防教育法,是因為「我們清楚知道以強制的方式對待孩子是沒有作用的。反之,我們應以仁愛勸導的方式去教育他們。」 (Cf. Don Bosco's Circular Letter, January, 1883, in M. Ribotta, JSS, VI/1, 1995, pp. 9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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