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青通訊 - 我應否贊成「同性婚姻」 ?  
   

 
   

泰仔= 一位青年
神父= 一位天主教神父

 
  泰仔 :

神父,我有很多朋友的臉書(Facebook) 頭像,換上了彩虹背景,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我很想效法他們,但我是一名基督徒,知道教會反對「同性婚姻」,我很矛盾。

 
 

神父 :

當一名基督徒,覺得自己的立場與教會有衝突的時候,有責任先認真地去了解教會立場背後的原因。

 
  泰仔 :

我知道,所以今天我來找你。
婚姻是每人的權利,贊成同性婚姻正是支持自由、平等、人權的表現。為何教會反對呢?

 
 

神父 :

你是否明白支持同性婚姻,其實是支持婚姻概念的重新改寫,你贊成摧毀舊有社會中婚姻的價值嗎?

 
  泰仔 :

如果時代需要,不能重寫嗎?在聖經之中,對婚姻的看法都在演變,例如在出谷紀中:妻子只是丈夫的貨物;很多古聖祖如雅各伯有不止一位太太等等。

 
 

神父 :

你以上提及的都是舊約的例子,舊約是以色列民尋找天主的過程,因此,舊約的某一個時段,以色列民包括古聖祖對真理未完全領略,是可以理解的,但當耶穌降生後,人就從耶穌基督身上看到全部真理,耶穌說得十分清楚,婚姻是男女二人,成為一體。1

 
  泰仔 :

但為很多不認識信仰的朋友,我們怎樣和他們交談。

 
 

神父 :

異性婚姻不單是一個宗教教條。婚姻比我們的信仰有更久遠的歷史。
異性婚姻絕對是一個普世價值,雖然婚姻的確在人類歷史上出現過很多形態﹝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但從未離開過男女關係,因為只有異性的婚姻才會出現生育,這是社會共同確認的。

 
  泰仔 :

但26.6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詞中清楚指出,沒有生育的婚姻,並不消減其婚姻的權利,因此生育的能力與承諾並不能構成婚姻的必要條件。2

 
 

神父 :

在該次判決當中,有九位法官負責裁決,有五位贊成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但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卻反對該五位法官的意見,他指出,婚姻在歷史上出現,不是偶然的,而是全人類都希望用婚姻制度確保生下孩子的父母有終生的關係,而且他們在這種穩定的環境中獻身於撫養孩子。因此社會才給予異性婚姻一個受尊敬的地位,並賦予結婚夫婦物質性的福利。3

 
   

另外,雖然現時全球有60億人,但萬年前,面對過最少一次人口樽頸, 約只有800-1200個體存活。人類能夠生存到今天,必然與我們的生育、婚姻制度有關。因此,固定異性伴侶的結構,是經得起時間及災劫的考驗。4

 
  泰仔 :

你的意思是,婚姻與生育的必然關係,不單是一個教條,亦不是偶然出現,而是積累了人類歷史上億萬年的智慧與及驗証的結果?

 
 

神父 :

是的!從不同的角度、文化和歷史中,婚姻的意義,必然與生育有關,社會因為要保障生育在人類社會的重要性,因此要確立婚姻制度。雖然,某些個別的婚姻關係並沒有生育的後果,但這並不構成我們要在制度上摧毀婚姻與生育的關係。

 
  泰仔 :

但社會在不斷進步,即使以往,人類是依賴這種關係而生存,但今天不能改變嗎?

 
 

神父 :

從信仰的角度來說,這是天主寫給人的定律,不能改變5

 
   

但即使不從信仰角度,你要改變婚姻--這個人類社會一直賴以存活的基石,你必需要提出有力的理據,你有嗎?

 
  泰仔 :

在動物世界,同性相吸,同性性行為一直存在,他們都是天主創造,因此他們的結合,亦應該得到社會及法律的認同以及保障。

 
 

神父 :

教會同意大地萬物,包括人類有同性相吸的現象,6教會尊重同性戀者在社會上得到一定的保障及認同。只是並不同意把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放在一個完全對等的社會地位。舉例說,你覺得社會可以沒有同性婚姻嗎?

 
  泰仔 :

可以,其實在2001 年前,地球上跟本就沒有同性婚姻。

 
 

神父 :

那麼社會可以沒有異性婚姻嗎?

 
  泰仔 :

當然不可以,我相信連鼓吹同性婚姻的朋友都不會認為社會可以沒有異性婚姻。

 
 

神父 :

對了!兩者明明是不對等的一件事,為何要在法律上宣稱兩者要得到同樣的身份、權利和保障呢?
異性婚姻的重要性除了生育之外,更因為它會組成一個家庭,並養育下一代,這個生養下一代的使命,與社會的進步及人類的繁衍連上關係,所以得到社會全體以法律的形式去保障其多方面的權利;你可以告訴我,同性婚姻與社會的未來福祉,有什麼明顯的關係呢?

 
  泰仔 :

同性婚姻一樣可以收養孩子,組織家庭,為社會帶來裨益。

 
 

神父 :

社會已有共識讓孩子在異性婚姻的家庭中成長,若不幸地孩子不能與原生父母一起生活,社會有責任為他們找一對相似於原生父母,即一男一女去照顧他們。但社會對於由同性婚姻的家庭照顧孩子,有共識了嗎?

 
  泰仔 :

我不知道!

 
 

神父 :

目前全球大約有二百個國家,只有約二十個國家認為同性婚姻合法;美國有五十個洲,在26.6之前,有超過三十個州是用全州公投的方式重新確立一夫一妻的法例。無論放眼世界或是只看美國,同性婚姻根本就未得到社會共識;但同性婚姻的法律,卻在制度上強迫所有人承認婚姻是包括同性婚姻,因此必然地有些孩童要在同性家庭中成長。這法律對於那些孩子來說,公平嗎?

 
  泰仔 :

教會反對同性婚姻,怎樣讓人明白教會愛所有人包括同性戀者?"

 
 

神父 :

有同性戀傾向的兄弟姊妹,爭取不受歧視,教會一直是絕對尊重和鼓勵的,很多不同年代的教會訓導都作出了如此聲明。7

 
   

對於牧養同性戀者,教會亦一直不遺餘力,例如在美國,教會成立了「勇氣」(Courage Aspostolate),由神父及心理學家組成,專責協助同性戀者建立互相支持的團體生活。讓我們繼續為同性戀的兄弟姊妹祈禱,讓主耶穌繼續帶領和陪伴他們每一位。

 
       
   

慈幼會
中華會省
慈青牧民團團長
葉神父
2015.7.4 (美國獨立日)

 
   
 
   

1 耶穌回答說:「…那創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們一男一女;…『為此,人要離開父親和母親,依附自己的妻子,兩人成為一體』…他們不是兩個,而是一體了。為此,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19:4-6﹞

 
   

2 原文:”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right to marry is less meaningful for those who do not or cannot have children. Precedent protects the right of a married couple not to procreate, so the right to marry cannot be conditioned on the capacity or commitment to procreate.﹞” .(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1.7.2015)

 
   

3“將婚姻普遍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並非歷史的偶然。婚姻的起源不是因為政治運動,也不是一個發明,而是「起源於一個本質性和至關重要的需求:確保生下孩子的父母有終生的關係,而且他們在這種穩定的環境中獻身於撫養孩子。… 因此,為了孩子以及社會的好處,導致繁衍的性行為只應該發生在獻身於一段長期關係的男女之間。」社會把這種關係稱作婚姻,並且「通過賦予婚姻一種受尊敬的地位,和賦予結婚夫婦物質性的福利,社會鼓勵男女在婚姻之內,而非之外,發生性關係。」很明顯,這種婚姻的結構是異性戀的。”
關啟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對同性婚姻裁決的異議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5/07/robert.html?m=1 3.7.2015)

 
   

4參考https://en.wikipedia.org/wiki/Population_bottleneck (由聖公會. Louis Tong 兄弟提供)

 
   

5羅馬教廷信理部--有關賦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議的考慮(http://www.catholic.org.hk/document/homosexual_c.html 3.7.2015)

 
   

6CCC 2358

 
   

7例如一九九二年出版的《天主教教理》第2358條: 
一、有為數不少的男人和女人是完全同性戀,即不是由選擇而來
二、在教會內,應受到尊重、同情和親切之接納,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歧視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