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修會 針對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的聲明 前言 我們是天主教男、女修會。這些修會是按照天主教的法典成立,其會憲亦須得到教會 (聖座) 的批准,以保證修會能忠信地實現其固有的精神 (神恩)、共同生活和使命。現時我們修會辦學是指修會在其學校內向社會承擔最後的責任,具有「學校最終負責者」的角色。我們主辦的學校共 129 間。 在香港教區內,我們按教會法典分別成立男修會會長聯會和女修會會長聯會的組織,藉此促進彼此的聯繫。兩個聯會最近議決要在公教報及 Sunday Examiner 發表這項聲明。 我們特別針對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所述的「法團校董會」發言。這是獨立於修會的法團,須按香港法例進行註冊和成立,其後便可承擔學校的最後責任。此法團校董會的章程須獲得教統局的批准。 如果法例通過,修會原有的「學校最終負責者」的角色則要轉移給將來的「法團校董會」。即使修會仍有權在「法團校董會」內委任60%的成員,但學校運作的法律基礎源於教統局所批准的校董會及其章程,而非來自修會團體及其會憲。 在架構上這是一個極大的變化,究竟這變化是否有利我們的教育制度和學校運作?我們相信社會人士想知道我們的回應。 在發表聲明前我們想指出一些前提 1. 多年來我們服務香港社會,以天主教原則和教學法從事教育工作。為年青一代的全人成長我們極度著重基督徒和人性的價值。這任務不但是我們心中的神聖使命,也建基於我們修會的會憲。如果法團校董會取代修會原本在學校的角色,我們則難以按修會會憲實踐其教育的神聖使命。 2. 我們的學校受到社會人士所重視和欣賞,因而我們感到榮幸,這鼓勵我們為青年的福祉全力以赴,以符合社會需求,就如我們在世界各地所作的一般。事實上,我們的國際經驗 (如海外傳教士和義工的服務,與國外修會人士主辦的教育機構的交流等) 有助開闊青年人的視野。如果學校和我們現有的緊密關係不能維繫,則學校通過我們而享有的國際聯繫會受到負面的影響。 3. 社會給我們的信任驅使我們不斷勉力提供優質教育。事實上,基本法認可我們這個權利:「宗教組織依法享有財產取得、使用、處置、繼承以及接受資助的權利。財產方面的原有權益仍予保持和保護。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醫院 (……)」(《基本法》141)。 4. 我們樂於邀請持份者 (家長、校友、恩人和教職員等) 參與學校運作的策劃和實踐,也完全深信他們的貢獻非常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尊重學校,使之在其具體情況中按部就班發展合作和相互依存的系統。97年教統會第七號報告書所述的兩層權力架構其實有利校本精神的落實,絕不可擱置一旁。再者,我們認為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所提的「一刀切」方程式絕非明智之舉。 聲明 就目前來看,我們認為政府企圖立法強求所有津貼學校採用法團校董會的新模式有損我們辦學團體對香港社會的服務,因此,嚴正聲明 我們對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絕不苟同 |
天主教修會針對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 的聲明
近日會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