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與釋法

黃建國

有一次我給學生上倫理課,主題是「守法規」。我給學生說了一個生活事例:放學後,有二位同學一起徒步回家,來到交通燈前準備過馬路,恰巧遇著紅燈。兩人都站著,向馬路左右探望,一輛車都沒有。甲同學匆忙過馬路,而乙同學卻仍站著不動,因為還是紅燈。乙同學就斥責甲同學說:「你這個壞孩子,紅燈還過馬路!」甲同學回過頭來反駁說:「你這個蠢孩子,沒有車還不過馬路!」

我問他們說:「那麼,交通燈的功能是甚麼?」一個同學回答:「維持交通秩序。」另一個同學說:「保障行人安全。」我全部否認了,因為屢屢就在交通燈的位置發生車禍,造成傷亡。我說:「其實,交通燈的功能只有一個,就是『提醒』或『警告』:馬路如虎口,安全過馬路。」我繼續說:「若交通燈的功能是這樣,那麼這兩位同學有否達到交通燈的功能?」他們都說有,因為他們看見紅燈都停了下來,並左右顧盼。「那麼,甲同學為甚麼過馬路?」同學都異口同聲說:「因為沒有車,所以很安全。」「而乙同學又為甚麼站著不過馬路呢?」同學爭著回答:「因為還是紅燈,他是守法規。」「如果是你,這情況下你會過馬路嗎?為甚麼?」同學們都一起回應:「當然過馬路,因為沒有車輛,很安全。」若在這情況下警察在場,就不要過路了,因為警察不會變通,只看法規的字面去執法,因為這樣比較容易。

這牽涉到「守法規」問題。守法規有兩種心態:一是依法規的字面意思,二是依照法規的原意及精神。福音中耶穌經常被經師和法利塞人指控不守法律,因為耶穌做了在安息日不許做的事。因此,耶穌便替自己的行為釋法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瑪5:17-18)耶穌所說的「成全」,就是因為法律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因為那些經師只依照法律的字面去詮釋法律,耶穌卻依照法律的原意及精神詮釋及守法。

過去幾年在香港立法會開會時,一些個人表演、行為暴力、語言暴力、吵吵鬧鬧,使立法會不能正常開會,浪費時間人力財力、行政長官報告時常被打斷無法完成等現象,已逐漸形成為一種粗劣文化,因為沒有法律或議事規則可以制止。立法機構成為政治鬥爭的平台,怎樣能達成有質素、有水準的立法重任?

最近,香港立法會因宣誓而產生了「守法」與「釋法」危機。為甚麼會釋法?因為對法律某些條文有爭議。這是很自然的事,因為文字法律本質上就有很多灰色地帶,若守法只根據字面而不依照法律的原意及精神,就是等於沒有守法。

就以立法會議員宣誓為例,成為香港立法會議員,有兩個重要的要素,也是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本質(essence):(一)民選:由香港有投票權的市民,在公平公正公開下選出。(二)宣誓:以特定的格式和內容,依照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兩項是成為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身分和本質,缺一不行。再者,現在問題存在於宣誓。宣誓是態度正經、嚴肅、莊重、尊重,而不是一件兒戲的事。宣誓應是一個言行一致的行為,宣誓後的言語行為符不符合宣誓的內容非常關鍵。這也是一個人格與誠信的問題。若宣誓後,其言行舉止違反宣誓內容,那麼宣誓者已自然喪失了議員的身分和本質。

何況有些被選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不但內容不符,還語言侮辱、態度輕蔑,充滿港獨意味,在本質上已不能成為立法會議員,自動喪失了資格,因已缺乏了作為議員的本質。這種離譜的情況,就算最民主的國家美國,既沒見過也不能接受。

請謹記:宣誓不僅是說說或儀式而已,而是一個極莊重及負責任的行為,並在以後執行立法會議員的任務時「必要兌現的」,否則也會產生意義、誠信與本質的危機。不兌現的宣誓自然是無效的。婚姻宣誓或承諾是嚴肅、莊重、真誠的行為,必須要兌現。不兌現的宣誓或承諾會導致不愉快、不幸福家庭,甚至導致離婚,破壞家庭,危害社會。

令人費解的是,兩位年青的民選議員,宣誓時的言詞、行為與態度,明顯地既不對又離譜,並引起廣大民憤,若沒有人支持他們,相信他們早就知難而退了。可惜,在這樣的大是大非面前,竟然有部份立法會議員還支持他們,還有律師肯替他們說話、支持他們,使他們的言行不僅沒有悔意,而且理直氣壯,變本加厲。政客與律師不是助人守法嗎?為何公開支持他們,替違犯法規的人擺脫罪名?

人大釋法是責任所在並指出基本法的原意與精神所在,並不存在破壞香港法治,或破壞一國兩制。很多香港人,尤其是一些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從政治立場上發表煽動的言論,鼓吹人走上街頭遊行抗議人大釋法,這是一個很荒謬的行為。一般人只停留在法律的字面意義上,因為這裡有很多灰色地帶,讓律師們去鑽牛角尖,他們所支持的不是真理,而是形式上的法律主義。法庭上很多次律師不是幫助人守法,為了使犯法者能逃脫懲罰,用狡辯在法庭上贏得訴訟,助長人更不守法,使社會更混亂,因為只要法律上找不到證據就不算犯法。

耶穌時代的經師和法利塞人就像今天的律師,他們不斷指責耶穌在安息日治病,是不守法律。耶穌就釋法說:「安息日許行善呢,或作惡呢?許救命呢,或害命呢?」(谷3:4)「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所以,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谷2:27-28)耶穌趁機會指出當時人對法律的理解和態度走錯了路,講出了法律的原意和精神,安息日是替人服務的,並不是奴役人的。所以法律是為人服務的,而不是奴役人的。這就是非常明確而清晰的釋法。當時的經師和法利塞人還不懂得走上街頭示威抗議,但他們類似的行為是圖謀商議如何除滅耶穌。

守法的人不一定是好人,但好人一定守法。人的法律是怎樣來的?是由少數立法者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而訂出來,所以我們可以見到賭博合法化、娼妓合法化、同性婚姻合法化等,只要合法就可以去做。所以人去賭博去娼妓都是守法律,這樣的人怎可能是好人?「好人一定守法」,因為好人是依照法律的原意及精神去守法的,無論執法者在場與否都一樣守法,這樣的人當然是好人。

法律演變到今天,越來越走樣,若法律只照字面,不以原意和精神為依歸,是永遠講不清楚的,越來越需要更多的條文去解釋。本來律師是幫助人去了解法律的精神,並鼓勵人照法律的原意及精神去守法,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專業,專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去表現自己的能力。原來那裡法律條文越多,那裡守法精神就越少。

還有,我們必須以負責任的態度去守法。在上述交通燈的例子中,過馬路時遇著紅燈,雖是沒有車輛,過馬路是安全的,但若身旁有公公婆婆及小朋友,那麼過馬路前,不僅是安全問題,更要三思清楚,若我的言為對我身邊的人構成不良影響,就算我個人安全也不要過馬路,這樣的行為才算是負責任的行為。因此,守法不僅是照字面,而是照法規的原意、精神及負責任的態度去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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