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信仰中的言論自由

泰浩神父

近日就教會對於言論自由及社會公義的原則與不同教友作了一些討論,有建議以此為題,撰文分享。

言論自由,簡單來說就是「表達意見的自由」,通常與人權一併討論。大部份港澳青年在中學的課程已有機會對人權及言論自由等主題作出探索。近代有關「言論自由」的重要宣言(包括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期頒佈的《人權宣言》及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都離不開兩個方向[1]:一、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二、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本文將扼要地按教會信仰探討上述兩個方向。

首先,言論自由為什麼重要至屬於人的基本權利?教會相信,每個人都有尊嚴,人的尊嚴包括自由地對真理作出探索,而自由地表達意見能幫助人找到真理。在1963年的《和平於世》通諭中,教會第一次以教宗通諭的方式,高度肯定言論自由屬於基本人權:「人由於自然法的要求,有權利享受人性的尊嚴、有權利享有應得的聲譽、有權利自由探求真理,在遵守倫理秩序,並為謀求全體公共利益下,有權利自由發表並傳佈自己的意見……」因此言論自由的價值在於維護人的尊嚴以及幫助人認識真理。坊間有一些說法,認為言論自由是用來懲罰一些我們覺得是壞人的人,這種想法,是對言論自由的一種曲解。言論自由,必須要建基於對真相及人性的尊重,才能達至公義,這亦是言論自由需要有限制的原因。

舉例說,今日學校一位A老師跟同學宣佈一個政策:以後同學8點前就要回到學校。同學如果對此政策有意見,想表達自己的觀點,改變這個現況,可以怎樣行使言論自由呢?同學,即使是被管理的一群,他們仍然可以組織好自己的觀點,然後向校方陳述自己的看法,指出從學生的角度,這個政策的利弊,那麼,無論是循什麼渠道傳達的民意,團體的負責人都要謙卑地聆聽,然後權衡利弊,再作出識時的決策;因為自由地表達意見,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但如果同學濫用言論自由,對A老師作出攻擊,甚至捏造事實、貶損他的人格,企圖令A老師屈服,改變8點前回校這個政策。這種行徑,就摧毀了言論自由本來想保護的真理及人性的尊嚴。

一個言論,如果本身就是謊言,或沒有證據的猜想,帶著仇恨並有意對人作出羞辱,這一類仇恨式的言論(hate speech)本身就違反了言論自由的精神,亦不能幫助人的社會帶來公義,教會絕不能苟同。目前坊間很多網上平台,聲稱為言論自由而設,可以隨意留言,但最後卻淪為謊言、暴力、仇恨的温床。我相信部份留言者具備追求正義的初心,但當這個初心跌進了一個罪惡的温床,追求公義的光輝就變得黯然失色。言論自由並不等於宣洩情緒、懲罰他人。相反,它的精髓在於克制。言論自由若失去了節制這個德行的調和,只會變成另一把侵犯人尊嚴的兇器。

同學或許會問,既然言論自由不是用作懲處他人,那麼當社會上有些人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教會怎樣勸導我們?這個問題很有趣,有機會再和大家探討。

 

注1

1789 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從事言論、著作與出版,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仍應就於此項自由的濫用負擔責任。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二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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