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友傳教》法令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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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reate Date 2017 年 1 月 17 日
  • Last Updated 2017 年 1 月 17 日

《教友傳教》法令1965

關於教友在教會的使命中所特有而且絕對必要參與的部分,在別處已有論及(一),現在,為加強上主子民從事傳教事業的熱忱
(二),神聖公會議以關切之情再度向教友致意。教友的從事傳教事業,源出教友使命的本身,在教會裡,無時可缺。聖經便十分明確地指出,教會初期這種活動曾經是如何自發自動,且有何等的成效(參閱宗:十一,19-21;十八:26;羅:十六:1-16;斐:四,3)。
我們的時代向教友所要求的熱忱,並不次於過去,反之,當前環境要求他們應更加強,更拓展他們的傳教事業。事實上,人口的繼續膨脹,科學和技術的進步,人與人的關係日趨密切,不僅擴大了教友從事傳教事業的領域——大部分工作只有教友可以做——,而且也激起了新的問題,要求他們重大的責任感和熱忱。目前,人類生活許多部門的獨立發展,這種情形本來合理,不過因為往往發生與倫理、宗教規範脫節現象,給基督信徒生活造成嚴重危機,傳教事業遂愈顯迫切。此外,許多地區司鐸缺乏,或者司鐸行使職權的自由被剝奪,亦 屢見不鮮,沒有教友的工作,教會幾乎難以存在和工作。
傳教事業多方面的迫切要求,是聖神明顯地在工作,祂使當代教友愈來愈自覺到他們的責任,到處激勵他們獻身,為基督和教會服務(三)。
大公會議願意在這一法令內,闡明教友傳教的本質、特點和各種形式;指出其基本原則,並給予牧靈性的指示,以求其更為有效的施行;這一切應作為修改教會法典有關教友傳教的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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