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 校本條例高等法院判辭看五大核心價值的重要。」(一)

五大核心價值的誕生背景及其意義

葉神

香港教區教育五大核心價值:真理、生命、家庭、公義、愛德(下稱「五大」),的誕生,與香港特區政府於2004 修訂校本條例,強制津貼學校(subsidized schools)成立「法團校董會」,有直接關係。

2004 年7月8日,校本條例在立法會獲得三讀通過;翌年12月,香港教區以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及教育條例為由,提出司法履核。2006 年,高等法院裁定教區敗訴,2007年教區提出上訴,2011年終審法院維持2006年的判決;及後,陳日君樞機在筲箕灣慈幼會修院絕食三日,以示對法院判決的悲哀。

校本條例立法後,教區及修會名下所有津貼學校必須成立「法團校董會」(下稱 「IMC」),把本來屬於辦學團體(教區及修會)在教育上的最終之責任及權力,轉移至IMC;辦學團體代表,佔IMC總人數的六成,其餘四成則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充當。時任教區首牧陳日君樞機認為此舉嚴重削弱辧學團體對辦學理念之實踐,於是提出把天主教五大核心價值寫進所有天主教學校(包括修會)的法團校董會章程,成為天主教學校的辦學理念和願景的主要內容,以確保天主教的辦學理念得到保障。

本系列將撰文數篇,幫助讀者透過對上述2006 年高等法院就校本條例訴訟之判辭(下稱「判辭」),研討推動五大與維持天主教辦學理念之關係。

首先,就判辭的內容,幾點值得注意:

  1. 香港教區認為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第136(1) 及137(1) 條。(參閱判辭19)

第一百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育事業。

第一百三十七條: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宗教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課程。…

  1. 教區一方亦指出校本條例侵犯了原本受基本法141條保護的宗教自由。(參閱判辭24)

第一百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宗教院校、其他學校、…

教區引述了上述及其他相關條文,指出校本條例破壞了宗教團體依法可以按1997年回歸前的制度基礎上,繼續辦學的權利。(參閱判辭25-31,49)

3.「判辭」反駁教區一方,指出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的基礎早於1989年就已開始。(參判辭60, 94) 同時,即使1997年前,辦學團對學校可以行使絕對的權力,而至校本條例實施後,只能行使六成的權力,「判辭」認為辦學團體仍能如舊營運(running) 學校。(參判辭201)

基本法136 條雖有規範政府對教育政策之制定,但目前校本條例的執行,並沒有違反上述基本法。(參判辭207)

再者,政府隨時可以「發展及改善」目前之教育政策(參判辭119);政府推行校本條例,「發展及改善」現行的教育制度,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1. 2006 高等法院雖判教區敗訴,但「判辭」同時亦肯定了2004 年通過的校

本條例保障了辦學團體可以為學校訂立願景及使命宣言(the vision and mission) ,並監察IMC的表現(參判辭105)。

整體而言,「判辭」指出IMC的成立,雖減弱了辧學團體對學校本來擁有的全部責任及權力,但此舉並不違反基本法,同時,「判辭」亦肯定了辦學團體有權力訂立學校的願景及使命宣言,以及監察IMC的運作,特別是監察IMC是否忠實履行辧學團體所訂立的願景及使命宣言。換句話說,辧學團體有權以願景及使命宣言作為標準,監察IMC的運作以及判斷法團校董會的成員,是否稱職地履行他們的責任。

就在這個背景之下,時任香港主教陳日君樞機把上述五大核心價值寫進了所有教區及修會核下的校董會章程中,作為所有教會學校的願景及使命宣言,意謂所有法團校董會成員,必須以「五大」作為辦學之理念基石。

教區在校本條例訴訟中敗訴後,如上所述,對學校運作模式的話語權已被嚴重削弱,但「判辭」並沒有推翻辦學團體制定學校之願景及使命的最終責任及權力。五大核心價值,寫在學校的願景及使命宣言之中,可說是延續天主教辦學理念的一根救命草。

現在的問題是,五大核心價值與天主教的辦學理念有什麼關係?教會有沒有正式的文件把「五大」與天主教辦學理念連在一起?「五大」是五個一般人可以隨意解讀的口號?「五大」的意義是可以靠人多投票選出來?還是它需要與整個教會信仰作出一定程度的連繫?這五個核心價值,即使非天主教徒也覺得重要,那麼「五大」又怎樣反映天主教的辦學特色?它怎樣幫助所有入讀天主教學校的同學建立一套建全的價值觀並在生活中作出正確的選擇?以上眾多問題,將會在本系列以後的文章當中作深入探討。

判辭全文可於此網址: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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