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 校本條例高等法院判辭看五大核心價值的重要。」(六)

公義及愛德作為核心價值的意義

葉神

上文提要:

教會在性愛、婚姻及家庭這些價值上,與普世價值略有分歧。教會認為性愛並不單純是享樂的過程,更是指向生育的使命,這套由享樂昇華至使命的說辭,概念複雜、非三言兩語可以簡單說明,使教會在宏揚性愛及家庭的價值時舉步維艱。而普世價值則認為性關係只是兩情相悅的行為,並不必然涉及生育的使命,變相地把性關係定義為兩人之間彼此滿足的行為,人的身體淪為互相取悅的工具,並且不能解釋為何主流社會仍然在道德上批判亂倫、召妓等「你情我願」的行為。因此教會應繼續堅守性愛是兩人彼此的完全交付,這份交付並不停止在兩人的彼此滿足,更肩負起為社會生養後代的使命,同時亦因為這個使命,才值得社會以婚姻制度的形式保障一男一女有穩定及專一的關係。

本期探討:

公義及愛德作為核心價值的意義

正如本系列第二期指出,教會傳統以四個學科,幫助人理解善惡的概念,而社會倫理,旨在提出人作為群體的動物,每人有應盡的責任及應負的義務。我們需要一個政權幫助我們享受權利及履行義務,而社會倫理就是幫助我們按人的本質去釐清上述權利、義務以及政權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公義這個價值就是體現社會倫理當中持守的一套價值觀。

傳統社會倫理涉及幾個重要的概念,例如大眾公益(common good)、連帶責任(solidarity)及互補原則(subsidiarity)等等,但這些概念或原則背後,最基礎的是保護人的尊嚴,而人的尊嚴則體現在人的基本權利受到尊重。(參閱天主教教理1930)。因此,人的尊嚴以及對人權的演繹,成就了公義價值的核心元素。教宗若望廿三世於1963年所頒佈的《和平於世》通諭被很多神學家譽為社會訓導的分水嶺,當中提及人權是來自人的本性,並不是任何政權及團體所賦予;而人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言論、集會、遷徙自由等等。

在人權的基礎下,教會再建立上述提及的大眾公益等原則,提及每個個體都應為大眾的利益而著想,為大眾而放棄自身的利益有時是作為公民的義務。但個體應為大眾作出怎樣的犧牲?這個犧牲背後是否體現人性尊嚴?這些問題,都是公義這個價值會涉獵的。

愛德

前四個核心價值,都是一些決定善惡的準則,但教會並不只停留於學術性地對善惡進行探索,我們更重視人與人及人與天主的關係。愛德這個價值,就是彰顯及表達這份關係。但教會所闡述的愛德與世俗所理解的愛情略有不同,一般人當論及愛一個人,很快就會聯想到要取悅一個人,或減少一些他人不想發生的事,即一種趨吉避凶的生活態度。但教會所提倡的愛德,並不單純是感受上舒暢一點或消除當前的痛苦,更重要的是幫助人找到真正及永恒的幸福。教宗本篤十六世於2009 年頒佈的《在真理中實踐愛德》通諭,是一份探討愛德的必讀文件,當中指出愛德與真理及信仰的關係:「只有在真理中愛德才發出光芒,並能真正生活出來。真理光照愛德,給予它意義與價值。那是理性與信仰的光,使人認識愛的本性和超性的真諦:明白愛是犧牲、是接納、是共融。沒有真理為基礎,愛會淪為情感主義,變為一個可任意填滿的空殼。」(第三節)。我們的愛德一方面重視良善謙和,態度誠懇,同時,亦以真理為基礎,陪伴身邊的人找尋愛的泉源—天主。

教會對善惡的執著及堅持,旨在助人行善避惡,在真理、生命、家庭及公義的範疇,幫助青年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好讓他們在生活中作出正確的選擇。但人是軟弱的,世俗的歪風可蒙蔽真理,毁人心志,使人作出違背生命、家庭及公義的選擇;教會固然需要持守正確的價值觀,指出某些行為是惡的,應被制止,但教會並不指責犯罪的人,因為人是軟弱及有限的,教會把客觀重罪及主觀罪責作了一個明顯的驅分。教宗方濟各在2015 年頒佈《愛的喜樂》勸諭,當中提及有些人雖身處於客觀的罪惡之中,但主觀上,他可能因某些理由,對於這個客觀的重罪不用負上完全的責任。這就是我們的愛德。

五大核心價值不單純是五個教會認為很重要的價值,更是標誌著整個分辨是非、判斷善惡的系統。教會辦學的最終目標就是幫助青年找到真正的幸福,而幸福並不是書本上的知識,而是體現在具體的生活抉擇當中。五大核心價值就是幫助青年在生活中作出正確的抉擇。這套系統包含了整個天主教對於人生活的教育。若果在天主教的教育機構中不再展現這五大核心價值,那麼教會的辦學就變成了失了味的鹽,毫無意義。

過去一年,由2005年校本條例高等法院的判辭作為引子,把五大核心價值以六個單元的形式和各位分享,望各位大家庭成員、教育使命伙伴、青年工作者,當面對世俗洪流,仍一同堅守教會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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